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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名前称购房定金"可退"签名后却说"不可能退"

来源:南都 2019-10-16 10:16:46

[摘要] 客户质疑高明一楼盘销售违规,开发商回应整个销售过程均按操作执行

“签名之前明明白白说了定金可以退,签了之后就不能退了?”来自广州的李小姐十分气愤,“难道以后人与人每一次对话都得录音了吗?”国庆期间,李小姐来到位于佛山高明的“美的·鹭湖森林度假区”项目,由于事前接待的销售人员曾承诺下定金就有“优惠价”且“不满意可退”,李小姐就以10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商品房。随后李小姐返回广州,致电该名销售人员,却被告知定金“不可能退”。美的置业回应,整个销售过程按操作执行。

签名前称购房定金可退 签名后却说不可能退

“下定10万可享‘优惠价’”

李小姐称,10月2日,她来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“美的·鹭湖森林度假区”项目。“我有个姐姐在这里住,我是来看望我姐姐的。”李小姐出于了解的目的,前往该项目的售楼部,想了解一下项目的情况。

在销售人员的带领下,李小姐参观了该项目的样板房。一套建筑面积200多㎡的别墅,销售人员计算出了400多万元的总价。“虽然我也想跟我姐姐住在一起做邻居,但当时我觉得贵,就没立刻答应。”李小姐说。眼看李小姐有意愿,该销售人员拉过来一位“经理”和她进一步商量。

这名“经理”表示,现在下定金可享受“优惠价”。“‘先下定金,才能给你优惠价’,当时他就是这么说的。”李小姐称。李小姐说,自己也曾在其他市下定金购买过别墅,按照自己的经验,确实存在下定金能享受“优惠价”的“潜规则”。另一方面,李小姐担心若交了定金,对“优惠价”不满意,到时候会给自己惹上麻烦。

客户:销售人员改口定金“不可能退”

李小姐说,在售楼部现场,她提出疑问,若对“优惠价”不满意,定金能不能退?多久退?该名“经理”回答“放心,退得很快”。“现场还有很多人在,他敢当众说这话,我心里就放心了不少。” 李小姐说。在销售人员的安排下,李小姐的丈夫杨某分两次付了10万元现金,作为申请购房“优惠价”的定金,并在认购书上签名确认。随后该销售人员表示,可以给出约410万元的“优惠价”。

“我心理价大概是300多万,反正不超过400万。我就跟他说,我不太满意,能不能再便宜些。他跟我说,可以再去争取下,但当时已经很晚了,我们都急着要去吃饭,就先离开了售楼部。”李小姐表示,因为已经一再跟销售人员确认,价格不满意定金可退,所以才放心离开。

回到广州,李小姐通过微信与销售人员联系,询问“优惠价”事宜,表示若对“优惠价”不满意要尽快退还定金,此时对方却改口表示“定金不可能退”。

李小姐一边跟该销售人员对质,一边翻出了当时签订的认购书作为维权凭证,却发现其中一条条款写着“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后在该商品房的销售全过程中不允许更名、换房、退房,若乙方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则视为乙方违约,乙方无权退还定金。”

回应

项目方:销售事先明确告知“定金不可以退”

李小姐称,此后她仔细阅读认购书,却发现认购书的甲方,并非此前销售人员所提供名片上所写的“美的置业”,而是一家名为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。翻看该销售人员的名片,除了上方的大字“美的置业”,还写着销售人员的姓名、电话,而在下面,有两行小字,写着“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 置业顾问”。

“我当时就是看了这是‘美的置业’,觉得美的都是上市公司了,生意做得这么大不会欺骗我们市民,我才相信了销售人员的承诺!”李小姐说。

那么,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美的置业,又是什么关系?根据“天眼查”显示,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,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、物业租赁、物业管理,其股东主体为澳门比华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岑国林,分别持股90%和10%。企业名下有100%持股的两家公司,分别为佛山市美的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,以及佛山市高明区美的鹭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。

南都记者发现,佛山市皇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、总经理为刘隽,刘隽同时还是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、董事长、经理。而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,就是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。

南都记者就此联系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。根据广东美的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美的置业”)相关负责人出具的“情况说明”,与李小姐所言有出入。

该说明称,客户杨某于2019年10月2日来访美的鹭湖看房,由旧客户推荐,主要是了解别墅。看完样板房之后销售向其推荐了湖山揽墅一街××房号,杨某觉得产品不错,就回去售楼部洽谈,并确认最终优惠。同时,杨某觉得满意后自行刷卡,交10万定金,并亲自签定认购书。但之后,其认为其他楼盘更便宜,觉得自己买贵了,提出说如果银行按揭办不了贷款,能不能退首付,跟办销售后续10月9日带客户去了建设银行做了资料预审,银行明确杨某按揭没有问题。但10月10日后,客户杨某还是觉得买的价格贵,再次到销售中心投诉要求退定金,销售也告知客户按照认购书定金不可以退。整个过程中,项目方认为销售从介绍、带看、客户刷卡支付及签认购书、后期办理银行预审均按操作执行。

律师说法

购房维权必须以 合同作为书面依据

事实上,在广东合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颖星看来,事主李小姐、杨某的主张,从法理上来看,难度较高。刘颖星解释,在《担保法》第六章中对定金及其法律效力解释为: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同样,在《合同法》第七章违约责任百一十五条关于定金的定性,明确定金具备担保作用:“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”

“回归本案例,事主所主张的‘对价格不满意可退定金’,根据事主的反馈,只是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。除非将该条款落实到合同上作为书面依据,否则事主该主张难以实现。”刘颖星表示。

李小姐表示,将继续与项目方沟通退还定金,若未果,将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求助。

(文中李小姐、杨某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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